汽车产品公告参数的说明及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参数的说明及解释 1.照片背景应均匀且不能对车辆结构造成误解
汽车产品公告参数的说明及解释汽车产品公告参数的说明及解释 1.照片背景应均匀且不能对车辆结构造成误解。
不允许加工、去掉背景,照片内车辆应清晰、完整,位于照片中部,并尽可能充满图像,至少占1/2以上面积。
3.图像尺寸:宽度:300~500像素;高度:200~400像素。
质量要求:分辨率:150dpi~300dpi;JPG图像质量等级:中等5级或中等4级。
7.有选装件且对产品外形有显著影响时,应提供选装件清单和整车照片。
整车照片应为选装件在车上的照片,不能只是零部件照片。
但选装去掉的部件(如:客车封闭中门,去掉空调)可 不要照片。
选装件整车照片不能超过3张。
9.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横向构件形状 后下部防护装置横向构件的截面高度不小于100mm; 其端部不得弯向车辆后方或有尖锐外缘。
否则,其端部应 倒圆,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
安装位置以及调节 后下部防护装置尽可能位于靠近车辆后部的位置; 若后下部防护装置具有不同的安装位置,则应具有可 靠的方法以保证其安装后在安装位置上不会随意移动;安 装位置调节的调节力不得超过400N。
离地高度 对于后下部防护的状态可以调整的车辆:后防装置下 边缘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450mm。
; 对于后下部防护的状态不能调整的车辆:后防装置下 边缘的离地高度应不大于550mm。
宽度 后防装置的宽度不得大于车辆后轴两侧车轮最外点的 距离;且任一端最外边缘与这一侧车辆后轴车轮最外端的 水平横向距离不大于100mm;若装置属于超过车辆后轴两 侧车轮最外点的车体部分,则该条不适用。
阻挡能力 加载过程中或之后的各加载作用点与车辆最后端的纵 向水平距离不得超过400mm。
申报产品有选装件且对产品外形有显著影响时,应提供选装件清单和整车的局部照片,但选装去掉的部件(如:客车封闭中门,去掉空调) 可不要照片。
选装件或局部照片不能超过3张,照片要求同第一项。
并在选装件申报清单的“说明”栏中和参数表27项“其它”栏中予以 说明。
单位为mm,只填写数据部分,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三类底盘不填高。
注:目前,发改委方面对于超出GB1589-2004一号修改单关于汽车起重机、混凝土泵车及消防车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55000kg的上述三类车只要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应可 以进入公告,注明“超限”。
对于超出GB1589-2004一号修改单规定的的、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26000kg的油田作业类车、清障车、沙漠车,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要求且总质量不超过55000kg时,可以进 入公告,注明“超限””。
目前这些标准已发布。
二轴半挂车长度限值10m,但组成五轴列车的二轴罐式半挂车车长限值13m。
因此,对于10m<二轴罐式半挂车长度13m时,“其它” 运输车辆的专用半挂车长度限值不适用,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限值16.5m,所以运输车辆的半挂车现也准备要求在“其它”栏中应注明 与其相配牵引车型号。
名称(英尺)20 40 45 48 53 长度(mm) 6058 12192 13720 14630 16150 总量(kg) 24000 30480 因此,运输20英尺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最少为24T,长度不能超过10m;运输40英尺集装箱半挂车额定载质量最少30.48T,长度可以 到13m。
GB1589-2004规定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40英尺)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当该车长度超13m时,应在“其它” 栏中应注明运送45(或48、53)英尺集装箱。
运送53英尺集装箱半挂 车长不应超过16.5m。
由于国内没有53英尺集装箱,已不允许申报. GB1589-2004规定车长限值不适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但同时也要求汽车和列车必须在同一车辆通道园(D1=25m、 D2=10.6m)通过,车辆外摆值0.8m。
因此,低平板专用半挂车总 长不能超过16.0 m。
鹅颈上能装货的阶梯型低平板半挂车不适用运输 不可拆解物体的专用低平板半挂车的长度、宽度限值。
利用了这些放 宽条件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也不允许在两边插桩。
GB1589理解说明汇总表该车宽度达到了3850mm 专用的沙漠钻机底盘 其中LPG指液化石油气,CNG指压缩天然气,柴油+LPG两用燃料是指两种燃料混合后使用。
一个车型只能采用同一种点燃方式(压燃或点燃) 的燃料种类,即一般汽油、CNG、LPG均采用点燃式,而柴油采用压燃 方式。
1.填写试验依据的现行国家标准,如依据多个排放标准,应以半角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如果标准为分阶段执行,应按标准的表示方法注明是第几阶段(如:GB17691-2001第二阶段,GB18352.3-2005国)。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及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不应小于4.0 kW/t, 除无轨电车外的其它机动车的比功率不允许小于 5.0 kW/t 注:比功率为发动机最大净功率(或0.9 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 倍的发动机标 定功率)与机动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1.应填写车厢内部最大尺寸,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格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2.在GB1589和808号文中对栏板高度有要求的车辆需要填报此栏,包括:普通栏板车、厢式车、仓栅车、篷式车、自卸车等,不含客厢式 货车和自装卸式车; 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货箱栏板高度1500mm。
注:压缩式垃圾车的厢体尺寸、利用系数可以不标;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两边是软帘的厢式车不算整体封闭式厢式车,翼开式厢式车可按整体封闭式厢式车处理; 仓栅式运输车栏板高度应符合载货汽车栏板高度;篷式运输车应装备整体固定式车厢, 厢体两侧没有能沿垂直方向、水平轴线方向打开的结构(侧门、栏板),双开后门且 顶部为活动顶篷结构。
3.5t<GVM 8t 7.0m(厢式8.0m) 8t<GVM 12t 8.0m(厢式9.0m) VM>12t 9.0m(厢式10.0m) 多桥的轴距应分别填写,之间用“+”隔开,数据内容为多组值时,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对于半挂车应为(牵 引销至第1轴)距离+(1-2)轴距离+…… 填写单侧的钢板弹簧片数,单轴只填一个数字,多轴的以“隔开”;非钢板弹簧的用半角的“-”代替。
有主副簧的,以“主簧片数+副簧 片数”的型式表达,有多组钢板弹簧片数时,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格 式的“,”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如:“3/6,6/8”;对于半挂车按轴 分别填写后钢板弹簧片数,前钢板弹簧片数应以半角下的“-”表示, 如:(三轴半挂车为例)-/8/8/8。
钢板弹簧与空气悬架串联的复合悬 架,例如三片钢板弹簧与两个气囊并联用“3+-”表示。
公安意见:对于双前桥(前两轴均为转向轴)汽车,第一轴和第二轴的钢板弹簧片数之间用上角的“^”或者“*”填报,如“8^8/10+3”或 “8*8/10+3”。
注:有左右钢板弹簧不一样的情况。
前后一样只填写一个即可,前后不一样以“前轮轮胎型号/后轮轮胎型号”的型式表达。
选装多种轮胎时不同规格之间应以半角格式的 “,”隔开。
如:“8.50R16,9.00-20” 对于载货类汽车及半挂车的总质量,按照使用轮胎的规格和数量,参照GB/T 2977-1997《载重汽车轮胎系列》进行合理性的评价。
选用 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对N1类汽车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 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车型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半挂车 前轮距:1415后轮距:1430 一线两轴的布置情况应填写最外轮中心距。
数据内容为多个时,应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对于半挂车前轮距应填写半角下的 “-”,后轮距填写应与轴数对应分别填写,并用 “/”分隔。
如:前轴 2.载货汽车应为额定载质量、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之和; 3.半挂牵引车总质量为鞍座最大允许载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整备质量和牵引车自身最大设计装载质量(如有的话) 之和; 4.专用车辆总质量为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消防车按78kg/人核算)、整备质量、载质量(如有的话)之和; 5.客车总质量应整备质量+乘员质量(按GB/T12428-2005标准中规定计算); 6清障车的总质量为整备质量、驾驶室准乘人数(按65/人核算)、托举质量之和。
按GB7258-2004的规定,客车的乘员质量按GB/T12428-2004要求进行核算,城市客车按65kg/人,长途或旅游客车按78kg/人(包含了随身 或长途托运行李,其中可包含2名乘员组,按75kg/人核定)。
注: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按货车的总质量-总长关系处理,客厢式工程车当人比货重M类,货比人重按N类,如有栏板其高度按货车要求。
利用公告内底盘改装的厢式运输车、仓栅式运输车、篷式运输车自卸汽车,其总质量不得大于底 盘标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也不得低于底盘最大 允许总质量的90%。
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其总 质量也不得低于客车总质量的90%(以前仅对厢式 运输车)。
载货类汽车应填写“载货质量”(不含人);越野载货汽车填公路载货质量和越野载货质量,之间以“/”隔开,如没有规定公路载质量用 “-”代替 其中平板式集装箱半挂车按栏板式半挂车的要求,翼开式厢式半挂车,仓栅式半挂车,自卸半挂车按厢式半挂车的要 建议:为保证载质量利用系数的真实性建议对货车、挂车、客车进行实际称重,通过其公告参数上标定的载质量进行 核算,以防“大吨小标”,当然在实际称重时,还要考虑 到误差要求。
按国经贸产业[2002] 768号文处理,汽车质 量误差为3%。
计算公式按照有关文件规定。
以国家标准规定的全数值修约方法修约到小数点后两位进行填报,但按照修约前的计算数值进行评价。
对不 要求质量利用系数的车型不填;随车起重运输车不填,但按规定的方 法计算应符合栏板式载货汽车的要求。
起重运输车的载质量利用系数为:(载质量+吊臂质量)/(整备质量—吊臂质量)。
注:1)载质量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 计入载质量。
牵引车必须填写准拖挂车总质量;具有拖挂功能的车辆也应填写准许拖挂车总质量。
在对该类车辆注册登记注册时,首先应看其选拖挂车 的总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其次对该车的比功率进行核算。
城市客车载客人数和座位数应分别填写,中间用“/”隔开。
其他客车,只填写含驾驶员的座位数,如座位数为范围时应以“-”表示。
客厢式工程车、救 护车、运钞车等座位数填入此栏。
二类底盘改装的工程车、救护车、运钞车 等非驾驶区乘座人数填入此栏。
对客车(非城市客车)以座位数23作为分界点。
如:16-22属轻客,并按规定做相关试验;23-45属客车,并按规定做相关试验。
长途客车(不含卧铺车)选择小于24座时应进行GB18986-2003《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检验,大于等于24座时应进行GB13094-1997《客车结构安全要 求》检验,卧铺车应按GB7258-2004要求进行卧铺间距和铺间高等检验。
这几 项标准均是对乘客通过的通道及相应安全措施、座间距、安全出口等进行检 不含卧铺核定的人数;对于双排以上的驾驶室,应将第一排与后排乘座人数分开填写,并以半角格式的“+”隔开,即第一排乘座人数+其 它排乘座人数总和。
三类底盘不填。
二类底盘改装的工程车、救护车、 运钞车等驾驶区乘座人数填入此栏。
注:用客车改装的客厢式货车驾驶区乘座人数不得超过6人,驾驶区与货舱有有效隔离措施并在“其它”栏中注明,货舱部分应封闭,不 能有玻璃门窗。
载货汽车驾驶室乘员数按GB7258-2004核定。
客车乘客质量按GB7258-2004规定,乘员数应符合客车安全结构要求。
驾驶室内只有一排座位或双排座位的前排座位,按驾驶室内部宽度(系指驾驶室门窗下缘,并在车门后支柱内侧量取)不小于 1200mm 时核定 2人,不小于 1650mm 时核定 内容为多组值时,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隔开。
对于半挂车接近角应以半角下的“-”表示,只填写离去角,如:-/17 以车辆的固定部分计算,车辆上部安装有活动臂架的部分不计;对于客车,特殊作业的机动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 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
三类底 盘不填。
多组数据应分组填写,并以半角“,”隔开。
对于半挂车前悬 应以半角下的“-”表示,只填写后悬,如:-/1600。
1.以国家标准规定的全数值修约方法修约到整数。
多个数值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注:对于部分M1类整车改装的车辆,如囚车(司法用),其底盘型号一般也有直接给出该整车对应的型号(整车)。
发动机型号应分别与排量、功率按顺序相对应。
填写进入发动机数据库的发动机生产企业。
应只填写前8位,其它位必须以数学符号中的“”(乘号)表示;第三位为9时,除填写前8位外还应填写12-14位,其它位以数学符号中的“” (乘号)表示。
此栏不能填写文字说明。
车辆识别代号(VIN)管理规则 1.罐式汽车填写运输介质名称、密度、总容积、罐体有效容积及罐体外形尺寸;混凝土搅拌车填搅拌容积。
容积单位应填“立方米”,不应填写 “M3”或“m3”。
7.厢式半挂车和具有不同车室的厢式货车应注明车厢顶部封闭,不可开启;篷式运输车注明两侧均无门。
13.对于小鹅颈或车架上平面在一个完整水平平面内的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填写牵引销处的车架总高度,对于大鹅颈集装箱运输半挂车填写 货台空载离地高,单位mm。
14.电动汽车应在此处填报:动力蓄电池种类、型号和生产企业;驱动电机类型、型号、功率和生产企业;控制器型号和生产企业;混合 动力汽车是否允许外接充电等。
起步期,发展期产品的技术阶段和示范 运行区域等 15.改装车如果仅采用底盘的部分发动机、轮胎,则需填写“仅用发动机、轮胎”。
16.有关VIN的说明。
18.使用公告中的半挂车改装半挂专用车时,应在“其它”栏中注明所使用半挂车的型号和生产厂。
19.低平板半挂车应注明货台空载离地高(mm)及“仅运输不可拆解物体”。
23.需要在此栏注明“超限”的车型包括:最大总质量超过55000kg的汽车起重机、消防车、混凝土泵车、清障车、沙漠车、油田作业类车 辆;其他允许超出GB1589规定的车辆等。
24.对于超出GB1589规定的作业类车辆,应在其底盘“其它”栏注明改装允许总质量。
25.汽车OBD系统装配情况,填“带OBD”、“不带OBD”或“选装OBD”。
28.车长大于13m,小于14.6m的厢式半挂车,注明”仅可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 1.罐式汽车的总质量不得大于所采用底盘的最大允许总质量。
罐式汽车及罐式半挂车的罐体总容量必须符合以下公式要求: 1.0罐体总容量(立方米)/[载质量(千克)/介质密度(千克/立方米)] 1.05 注:1)载质量不含驾驶室乘员质量。
2)对于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运载介质密度按照2350千克/立方米核算,且搅拌容积〔载质量(千克)混凝土 密度(2350千克/立方米)〕110%。
3)同一罐体可以运输对罐体要求 相同的不同品名、不同密度的介质,但应按密度最大的介质核算罐体总容 量。
4)应在罐体明显位置标明运载介质(运输多种介质的至少标明核算 罐体总容量的介质),在右45度照片上应清晰可见。
2.对运送粉粒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0罐体总容量;对运送液体的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形尺寸计算)0.85 罐体总容量;对于运送液化气体的压力容器罐式车要求:罐体体积(按外 形尺寸计算)0.90罐体总容量。
对运输GB12268-2005《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危险货物的车辆应喷吐或悬挂符合GB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物车辆标志》 中规定的警示标志。
对于《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中A:爆炸品和B:剧毒化学品 2.以第12、14、15种方式申报的M1、M2、N1类产品不填油耗;与底盘同时开发的N1类整车产品应填写油耗。
3.整车实测、视同都应填,如果视同车型的油耗没有进行实测,则新产品应进行实测; 5.选装多种发动机时应与“发动机型号”相对应;存在自动档和手动档选装的,分别填写自动档油耗和手动档油耗。
二排、三排座、不同 整备质量也可分别填写。
如未按照发动机型号、变速器型式、座位数 和整备质量的不同进行区分填报,则认为满足同样的企业限值要求。
填写满载时轴荷并与轴数相对应,以“/”隔开。
当为并装轴时并装轴的轴荷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注并装双/三轴,如:17500(并装双 轴)。
双转向轴不是并装双轴,轴荷应分别填写。
对于底盘应填写最 大允许总质量时相应轴荷。
多组数据时,按每种总质量分别填写,中 间以半角“,”隔开,中间不留空格。
对于半挂车,前轴轴荷应以半角 下的“-”表示,只填写满载时后轴轴荷并与轴数相对应,当为并装轴 时并装的几个轴轴荷应合在一起,并在数字后面注明并装双/三轴,如: -/17500(并装双轴)。
一线两轴、二线四轴低平板半挂车按线填写, 如:两线四轴:-/24000/24000。
3030、其它相关注意事项 、其它相关注意事项 发动机型号:(填电动机型号)生产企业:(填电动机生产企业) 其它:(填写是/否可以外接充电;电池种类、型号、电池组额定电压、电池生产企业;电动机型号、电动机功率、生产企业) 利用整车及进口底盘改装的产品应采用全项(整车)申报方式,进行申报; 采用改装车简化申报时,如所选用的底盘尚未正式公布,可采用同期申报的方式,并在“说明”栏中注明该底盘所申报的时间(月份)